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谅解的,如何判刑要依据造成多少人死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而定。
一、刑事谅解书写法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参照本谅解书格式。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肇事后自动投案认定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二)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三)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四)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五)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六)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七)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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