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无缺陷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产品具有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哪些
具体情形有: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并非所有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1、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知道有缺陷的产品仍在生产或者销售;
2、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3、因果关系的建立、被侵权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有缺陷产品造成的。
三、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种意见显然于法无据。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被告生产的饮料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身体损害是由被告生产的饮料造成。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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