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结果,包括被判处拘役、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结果,包括被判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规定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拘役和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结果是:将被判处拘役,并罚款;公安机关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结果是:将被判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 酒 驾 车 再 犯 处 罚
醉酒驾车再犯处罚的法律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再次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已经醉酒驾车并受到了处罚,再次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实,他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种处罚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再次醉酒驾车的人,再次被处罚会加重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总之,醉酒驾车再犯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安全。
醉酒驾车再犯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再次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种处罚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再次醉酒驾车的人,再次被处罚会加重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总之,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公共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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