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未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在我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前申领居住证(未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先补办居住登记):
1、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已满半年;
提供材料:人社部门出具的六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2、在我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半年;
提供材料: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信网”学籍证明。
3、在我市经商已满半年;
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我市购买房屋并居住在内的;
提供材料:本人房产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在我市就业已满半年;
提供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工资(或资金)流水单。
6、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满半年;
提供材料:半年以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落户的;
提供材料: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申请人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相片1张,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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