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可以变更,但是变更承诺期限只能通过撤回要约的方式实现。因为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被撤销,只能撤回;而承诺期限本身又是要约的内容,所以承诺期限也不可以撤销,只能撤回。
一、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该要约不能进行撤销;如果受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该要约也不可撤销。一般来说,已经生效的要约,主要是对要约人进行约束,并且对受要约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是否有效
无效。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绝对不变。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具体决定。所以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三、合同承诺有哪些方式?
合同承诺包括通知和行为方式。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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