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申请中商标):在国内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商标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可以基于恶意或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提异议;
(2)撤销(已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的有效救径。针对注册满三年的抢注商标,该途径也是国内商标权人应当熟练使用的反对方式之一;
(3)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在留存有证明抢注商标属恶意注册的前提下或是商标权人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提出无效申请。比如说,提供与抢注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证明抢注的书面证据充分的话,往往不难撤掉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
一、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对商标权的主体都是开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组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商标法的规定,则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国注册的商标在B国被他人注册后,后一种注册行为一般是合法的。但有关驰名商标在法律的保护上存在例外,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凡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应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和禁止他人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也包括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如果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商标是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则该抢注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但是否认定与驰名商标却是保护国的法律为准。还有一种是恶意抢注,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商标未经所有权人授权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的,该商标所有人所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依据此规定,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则这样的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抢注地的当局将该注册行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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