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
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
(3)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税务登记办理所需材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三、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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