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当提供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已经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
借款人主要有哪些义务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完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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