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时间:2023-04-24 12:10:12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四)坚持低保障、广覆盖,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经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收土地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土地被征收情况,分为土地完全被征收和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二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被征收后,完全没有土地的为土地完全被征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为土地大部分被征收。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筹集。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完全被征收的农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均补贴4000元,集体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6000元。

(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均补贴3000元,集体可视情况给予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7000元。

(三)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即征即保。每征收一次土地,集体按土地补偿费(不含安置补助费)的40%补助被征地农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县区人民政府按集体和个人缴费的30%补贴,但累计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5000元。

(四)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30%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作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各县区在征收土地时增加社保安置补助费,并计入征地成本。社保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保安置。社保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类别及其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征收建设用地和水田、菜地补助2.5万元/亩;征收旱地、园地补助1.5万元/亩;征收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补助0.5万元/亩。社保安置补助费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五)集体补助资金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情况和意见代缴入所属县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监管,确保集体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到位。

(六)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完全和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清,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性缴清的,投保人可与农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在三年内缴清。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集体补助给个人的资金并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以前个人缴纳部分可视同本次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只能计算一次)。

第八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第九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缴费期间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和户口迁出本县(市、省)后,迁入地没有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除上属情况外退保的,只退个人缴纳部分,国家和集体补助部份不予退还。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完全归参保人所有,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超过保证期仍健在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去逝为止。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程序:第一,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提出参保名单;第二,报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并公示;第三,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查;第四,审查合格的,报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市、县区应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及所属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控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的业务办理及个人账户管理,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的勘测,确定补偿标准等征地补偿工作。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县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正常支付部分外,必须全部集中到市级统一管理。市级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

第十六条各县区在征地中,征地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不予签署征地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8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文件出台,再作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全文2.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新时间:2024-01-19 16:45:14
查看养老保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养老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