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扣车的法定期限等事项!
时间:2023-05-05 19:50:41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安机关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限制

1、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具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件的事故车辆被公安机关的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注:3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3、受害方在被扣的肇事车辆将超过法定期限前如何维权?

受害方接到公安机关的书面告知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则应及时向法院诉前保全或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而对肇事车辆进行查封、扣押。此种情形人,车主或管理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以换得对扣车辆的保全措施,减少车辆的停运损失,以免停车费等费用继续发生。

二、何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有权扣车?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三、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期限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即一般情形下,为25天至35天。

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调解处理的条件、期限?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二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不予调解。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2、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5、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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