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1:26:21 2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江阴、宜兴市交通局、锡山、惠山、滨湖区交通局:

根据省交通厅苏交航(2001)13号文《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征收、稽查等行为,依法严惩逃缴、漏缴、欠缴、拒缴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船舶。现将有关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为适应航养费征稽方式的变化及运用计算机签发票证需要,航养费从二OO二年开始将采取由航道部门征收为主,其它部门协助征收为辅的工作方针。对乡镇运输船舶,全部取消由乡(镇)交管所代征航养费的办法,一律由船户到航道部门征收机构缴纳。对主要港口、船闸、货源集散地由航道部门设点驻派征收人员或委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收、稽查。

二、各级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征收稽查力量,要专设航养费征收窗口,方便船民缴费,要严格执行航养费征收按“船籍地缴费”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逃缴、漏缴、欠缴或者拒缴航养费的船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确保省厅通知精神的落实。

三、各市、(区)交通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交管所的督促和指导,要自始至终认真做好航养费的征收工作。对2001年航养费票证结报,要做好票结款清工作,决不允许拖欠规费,并继续做好稳定当地船舶,吸收外来船舶等工作。

四、各级航道管理、地方海事、运输管理等机构,应加强配合和协调,齐心协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宣传航养费征收稽查新规定,在全社会形成按章缴费的氛围,为振兴航道事业作出贡献。

附件:苏交航(2001)13号《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略)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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