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保险诈骗罪立案要求
时间:2023-07-04 15:25:24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

1、个人犯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一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究。不同地区对诈骗罪起诉金额的规定不同;

2、单位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欺诈,欺诈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保险诈骗罪既遂形态之比较研究

我们知道,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保险诈骗罪,其犯罪的完成只要求行为人以诈骗为目的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为足,至于是否进一步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在所不问;而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采用了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即对于本罪的既遂而言,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制造保险事故、虚构保险标的等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骗取保险金。

然而,如何具体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刑法对保险诈骗罪设定为行为犯模式的场合,由于犯罪既遂的成立不要求实际骗取保险金,因而,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实行终了;在刑法对保险诈骗罪设定为结果犯模式的场合,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对保险金有控制的可能性。日本刑法中没有规定保险诈骗罪,对于保险诈骗行为适用诈骗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还不是诈骗罪的既遂,只有因欺诈行为取得保险证券时,才是诈骗既遂;取得保险证券后实际上是否获得了保险金,则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为取得了保险证券时就取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日本的判例也采取这种立场。如,被告人楠太郎与其长女楠丝喜共谋骗取保险金,楠太郎与保险公司签订甲种养老保险合同,由楠丝喜制作虚假的健康诊断报告书,然后将楠太郎名义的保险合同申请书与虚假的健康诊断报告书提交保险公司,骗取了3000日元的保险证券。判决指出,既然欺诈保险公司,骗取了保险证券,就成立诈骗既遂罪;至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则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日本大审院的另一判决指出,骗取保险证券以行为人收受了保险证券时为既遂,即使其后解除保险合同,也不影响诈骗既遂罪的成立。[2](P156)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与日本刑法中的诈骗罪模式相同,即都采用结果犯的模式立法的,因此,日本的理论及判例的见解可以为我们所用。就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而言,如果保险公司经过理赔程序后,确认了行为人的保险损失,确定了保险理赔数额,这时还不构成保险诈骗的既遂,而保险公司将该保险金寄给行为人时,尽管此时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该保险金,但已具有控制保险金的可能性,这时应认定保险诈骗罪既遂之成立。

【参考文献】

[1]张明楷.未遂犯论[M].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

[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讲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6.

[3]赵秉志.香港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68.

[4][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2-353.

[5]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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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远.金融诈骗罪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料室,1999.39.

[8]谢望原.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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