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合同当事人死亡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时间:2023-10-06 04:50:03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过世时,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执行效果。但是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此类合同,该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另外如果是债权人死亡,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过世时,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执行效果。但是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此类合同该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另外如果是债权人死亡,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人 身 依 附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过 世 , 合 同 怎 么 处 理 ?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并且有不可抗力完全改变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不可抗力成为合同解除的当然条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过世并不影响合同执行效果,但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不可转让之合同,其继承人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死亡,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并有不可抗力完全改变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环境,不可抗力成为合同解除的当然条件。在主要债务明确表示不履行或未按期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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