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05 08:42:29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2.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3.与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委托事务的费用。

5.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的终止,分为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和因法定原因而终止两种情况。

(二)行纪合同

1.概述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1)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4)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受发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除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外,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的义务:

(1)居间人的忠实义务。一是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二是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三是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2)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提供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3)其他义务。居间为一种商业活动,居间人除负有上述义务外,还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其他义务,如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只有促成委托订立合同的,委托人才支付报酬;未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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