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走离婚协议程序?
时间:2023-07-12 05:20:06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协议离婚的程序有: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3、申请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4、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协议离婚的程序应当以下流程走:

1、对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并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申请;

4、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放离婚证,逾期未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不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5、登记人员依法审查后,发现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会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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