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条未注明用途是否构成欺诈罪?
时间:2023-07-03 19:25:16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据没有写借款用途的不算诈骗。

借条的基本内容:

1、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应写清楚;

2、贷款金额应写清楚,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

3、应明确写明贷款期限,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和明确的贷款期限;

4、应明确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明确写明贷款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等约定;

6、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及支付方式应写清楚;

7、借款人应亲自签字、手印或书写。

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是否一直会有效

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据当然并不总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也将失去胜诉权。自债权人贷款合同成立以来,一方写下无还款期限的借据,借据的日期为贷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此时,没有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权利人主张权力时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当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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