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不会。
公司和自然人都是民事行为主体,只对自己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公司欠款,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偿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清偿债务。
拘留分为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如果法定代表人涉嫌恶意欠薪罪,且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可能会被采取拘留措施,若不涉及刑事犯罪,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妨害司法程序的行为,可能被法院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一、公司的股东无偿赔偿吗
一般不需要。
首先,公司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的债务是不需要股东来承担责任的。在股东有限责任的规章制度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连带的情形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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