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算家庭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精神折磨可否算家庭暴力
属于。
案例总结:
郭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精神痛苦的根源。
案例:
40岁的郭女士感到非常痛苦,丈夫把第三者带回家,并当着她的面进了卧室。她家的房子虽然不大,却是两人通过努力于4年前买下的。可如今,这个家不再是她和丈夫、女儿三个人的家,而成了一个痛苦的精神刑场!
那一天,女儿哭着说,爸爸有了第三者,是我同学的爸爸看到的。当她质问丈夫时,他竟然不耐烦地说,哭啥?不告诉你我有女人,是照顾你的情绪。一星期后,丈夫回家时带着一个30岁出头的女人。那女人像主人一般坐在客厅的沙发上,郭去厨房倒茶时,却听到卧室门关上了。她冲到客厅,看到那扇紧闭的房门,眼泪不禁在眼眶里打转。之后,丈夫带那女人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女儿为此不回家,成绩越来越差。郭女士问:丈夫的行为对她和女儿的精神构成巨大的伤害,这难道不算是一种家庭暴力吗?(为尊重个人隐私,以上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律师分析:
家庭暴力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人身攻击和人身伤害。郭女士遭受的是其丈夫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带给她非肉体的精神伤害。这种伤害建立在具有亲情的人们之间,她丈夫的逻辑是你不接受,你则痛苦。郭女士长期受到丈夫的这种情感心理压制,进一步的后果是成为极度的精神痛苦,这种纯精神的痛苦非一般的人身伤害可比。从法律上讲,郭的丈夫和第三者如果具备重婚的构成条件,当负刑事责任。即使构不成重婚,郭女士也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精神痛苦的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