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持驾驶证因损毁无法辨认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换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办理条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点击查询);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五
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
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或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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