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3-07-06 19:55:23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托运人的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收货人的权利包括: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收货人的义务包括: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一)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二)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划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铁路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货物运输的托运入与经营铁路运输国营企业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货物运输的协议。承远方由从事铁路运输的国营企业担任。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水路货运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应使用自己的船舶,通过国家确定的航线把托运入的货物运到一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而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规定的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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