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要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是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较多的,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权。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抚养义务,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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