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医疗的费用报销方式为:
1、一般依法应该由第三人进行负担;
2、不能确定第三人或者是第三人不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该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要求索赔;
3、因为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不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一、车祸医疗理赔方式如下:
1、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2、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3、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4、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材料
(1)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案件登记备案表》;
(4)本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诊单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6)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7)转诊、转院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和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9)其他规定的材料。
注:具体报销资料依据本地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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