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以下确定方法:(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首先是利润的确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是指上述《批复》解释的侵权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那么,如何界定成本的范围,是否包括目前管理部门的费用,常用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所有利润。二是确定销售数量。如何处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品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协议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4)法定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店面商标侵权如何举报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向工商局投诉商标注册侵权行为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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