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企业承诺提交材料后不无故撤销申请的承诺书;
2.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经营质量管理记录的表格提供纸质目录,并用光盘交电子文档。新申请许可证的应有各种记录的格式(样本);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提供纸质目录,并用光盘提交电子文档,把质量管理文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以便评审时备查;
5.企业设施设备情况汇总表;
6.经营场所、仓库方位示意图及标注面积的内部平面等比例布局图;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质管机构负责人或质管负责人、技术人员的毕业证或职称;兽药质管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承诺书;
8.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企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0.《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崇左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三、崇左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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