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换领的,当事人的社保卡(属于社保部门管理,定点银行代为发放)与户口本(辖区派出所负责登记)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
2、社保卡以当事人的身份证编码为识别基础,而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身份证编码一经确定,就终身不变,不会因为户口本分户而改变该项。
社会保障卡:
1、不仅可以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不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
2、也可以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
3、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具有和银行卡一样的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功能。
一、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社保卡的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8、用于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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