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叫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本抽逃,危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行为,这个行为构成了两个结果,一个是民事结果,抽逃的股东应当对抽逃资金承担出资的责任,同时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违约的依据是发起人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第二个是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金进行抽逃的,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抽逃出资之所谓违法,是因为,抽逃的股东相当于没有出资,却拥有了股权,享有股权分红,而且对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债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违市场公平和商业合作的秩序,因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个叫退出股份,也称为退股,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经营理念与部分股东不同时,允许股东请求公司回收股权并退还对应股权的资金的行为,注意,这里指的是退还股权并折算成现金的情况,而不是当时投入了多少钱就退还多少钱,因为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所以对应股权的价格也是变动的,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规定是赋予了股东退出投资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所设的法律,因为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情况,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必须允许其通过一定方式让小股东退出公司。
第三种叫股权转让,股转是市场经济行为,不同于抽逃出资或者退股,抽逃出资是没有出资却占有股权,退股是指股东退资除名,而股权转让是找了一个替死鬼,让这个人帮你去承担原先在公司的权利义务,因为股权本质上也是属于一种商品,商品在市场上是允许买卖的,股权转让就是让股权具备了商品的流动性质。
所以简单来说,抽逃出资的股权,属于假的股权,有股权之名却没有实际的资金支持,退股属于股东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并从股东中除名,完全脱离开公司。股权转让属于找到第三人来替代你在公司中的地位,三个概念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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