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借高利贷的妻子是否有责任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丈夫借高利贷用于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生产经营等夫妻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偿还;
2、丈夫借高利贷赌博的,妻子不需要偿还;
3、有证据证明丈夫借高利贷属于个人债务的,妻子无需偿还;
4、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方知道约定的,不需要偿还。
妻子应共同偿还丈夫婚前建房债务
结婚前丈夫因建房负债20余万元,结婚后夫妻俩共同归还了丈夫婚前家庭所负的债务14余万元,并约定若干年后还清债务,婚前房屋由夫妻共有。然债务未曾还清,丈夫提出离婚,那么妻子能要到婚后其所偿还的那部分建房债务款吗日前,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妻子的要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2000年金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从2001年1月到2004年12月期间,夫妻俩共同归还了徐某婚前家庭所负的债务14万余元。
2005年4月份,婚姻出现问题,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金某离婚,法院依法驳回了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06年2月,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民事判决。
2007年12月,金某一纸诉状呈到法院,要求徐某及其他房屋共有人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建房债务款项的50%计7万余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金某提供了其与徐某在2002年7月签订的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婚前徐某家庭建有三间二楼楼房一幢,因房屋装修欠有债务236000元;2001年1月至2002年7月,夫妻已共同归还47500元;若干年后债务还清,婚前房屋由夫妻共有。金某还提供了徐某父亲在2005年11月出具的证明,证明载明,金某和徐某两夫妻在2002年8月至2004年12月已归还婚前造房债务98000元。庭审中,徐某辩称,金某所提供的协议是为了缓解夫妻矛盾而写,协议内容不真实;其父出具的证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证明是无效的,但徐某没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金某与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被告徐某婚前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所负债务。现金某与徐某已离婚,因偿债导致了金某与徐某在离婚时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而金某与徐某在婚后偿还的建房债务,其受益人是房产的所有共有人,因此金某要求徐某和房产共有人连带偿付其与徐某在婚后偿还建房债务款的50%,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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