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失火谁之过?
时间:2023-06-08 16:15:40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0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镇大堰村四组、五组、六组111名农民,终于接到了他们起诉朱某兵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判决书,这起在收割机在被雇佣收麦过程中失火、烧毁111户人家260多亩麦子案件,由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朱某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友等111户村民小麦损失208838.9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朱某兵负担。

事情还得从今年麦收期间的那次安全事故说起。

麦地失火

2009年6月11日上午。

灌南、灌云县之间的沂河淌内,数百台收割机机器轰鸣,马不停蹄跟时间赛跑,抢在夏季泄洪之前,让泄洪通道里的这几十万亩金黄的麦子颗粒归仓。

灌云县沂北乡40岁的朱某兵驾驶其NJ0950405号福田谷神收割机给一河之隔的灌南县长茂镇大堰村村民徐某友收割麦子。

几天的连续作战,让朱某兵人困马乏,看看表,才九点多钟,其他收割机正热火朝天忙着抢收、赚钱,也没打算歇下来。

朱某兵从西往东开着收割机正双眼发涩将打着盹,模模糊糊中似乎听见有人喊:朱四爷啊,你那收割机已经发热冒烟了,停下来歇歇。是谁在叫我吗?朱某兵心头猛然一惊,一河之隔的地块上,郑某立收割机上的郑少平正脸朝这边,嘴正在动,好想在说着什么,机器声音太大,也听不着。

朱某兵抬眼扫一下收割机前边,没有发现异常。

这孩子,咋咋呼呼的!朱某兵悻悻然嘟囔着,继续朝前开,到了地头,又调头继续收割。

朱某兵掉头后刚开出两、三米,收割机后面就开始往下掉火团子。朱四爷,收割机上着火了,快停下!临近的郑少平见状再次冲朱某兵大吼。这次朱某兵听得真真切切,赶忙跳下收割机,往后一看,果然自己收割机尾部正往下掉火团子呢,害怕火势蔓延烧着贷款买的机器,朱某兵赶紧把收割机里的麦草往外拽。

朱四爷,快拿灭火器!郑少平继续提醒朱某兵!

一听说灭火器,朱某兵慌了神了:车上压根就没配灭火器,这火要是起来收割机就毁了!想到这,朱某兵迅速又爬上收割机,一路向前开出了徐某友的麦地,身后,火团子一路追着收割机往麦田掉,火腾——一下就起来了。

风借火势,火助风威,霎时间,沂河淌麦田内烈焰冲天、浓烟四起——

待大火被扑灭时,原本金黄的麦田变成了黑糊糊的焦土,邻近麦田过火面积达260多亩,涉及村民111户。

徐某友等人立刻报警。当日,朱某兵被刑事拘留。3日后,因不构成刑事犯罪,朱某兵被释放。

对簿公堂

朱某兵被释放后,徐某友等111户农民即要求其赔偿损失,朱某兵一脸无辜的表情:那火怎么起来的,我也不清楚,要是真因我而起,那国家还能把我抓进去又放出来啊!肯定与我无关,让我赔没道理!

2009年7月24日,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徐某友等111户村民一纸诉状向灌南法院提起诉讼,将朱某兵告上法庭。

徐某友等人在诉状中诉称:被告朱某兵驾驶收割机为徐某友家收麦子时,因其操作不当引起火灾,致使111原告麦子被烧,直接损失23万余元。被告也因此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朱某兵辩称:原告诉称被告操作机器不当引起火灾没有事实依据,其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请求。但其承认,在其为徐某友家收割麦子期间,该地块没有其他人在场,在着火前也没有发现火苗和烟雾。

针对朱某兵的辩解,徐某友等人提供朱某兵妻子孙某证词证实,其听别人喊着火了,就到收割机跟看看,丈夫收割机是停下来的,火头是从他收割机后头蔓延开的;提供在邻地上收割机机主郑某立证词证实,其长子看到朱某兵收割机冒烟,喊他停下来,其没有听见,过一会看到其收割机上往下掉火团子,就提醒他拿灭火器灭火,朱某兵停下把机器上草拽下来后,将机器开走时,火团子还从机器后面往下掉;证人徐某证实,望见收割机后头麦地草着火了,是从收割机电瓶上起火的,那妇女就用扫帚扑电瓶上火,地上的麦子就烧起来了。证人赵某证实其看见姓朱的收割机后面麦地里有点火头,收割机朝东开的时候,那火点子从他车上后头一点一点往下掉。后来看到他收割机后头大电瓶上有着火的痕迹,接触地方被烧焦了,估计火是由大电瓶引起的。

对于被烧麦子的损失计算方法,原告111户农民根据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本镇沂河淌2009年麦子产量预测亩产969.5斤要求赔偿,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被告朱某兵认为该预测产量偏高。经查2008年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统计2008年全市麦子亩产量为451公斤,折合902斤。2009年麦子的收购价为每斤0.83—0.91元。

一审判决

灌南法院通过双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经审理认定被告朱某兵辩称火灾并非其引起,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词足以证实火灾系由其收割机上掉下的火源引起,且其也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日,其也没有异议,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认定原告主张的其使用机械不当引起火苗烧毁111名原告麦子266.125亩的事实成立。另查明被告朱某兵没有取得收割机的驾驶资职,其驾驶的收割机上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备。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兵在驾驶收割机过程中引起火灾,烧毁111原告麦子266.125亩,应负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其辩解火灾并非由其引起的主张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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