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第二次起诉离婚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8-03 15:30:06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规定的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一般如下:1、如果人民法院在第一次作出判决不准许男女双方离婚的,那么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官会衡量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当事人在第二次起诉之后,离婚有关的调解部门进行调解后依然无效的,那么人民法院一般会准予夫妻双方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有哪些证据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证据如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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