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农村房屋是否违法建设,有何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31 20:15:41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何判断农村房屋是否违法建设,有何法律依据?

1。两个时间节点之前建造的房屋?首先,《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正式实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建设住房的用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回到过去,198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因此不应将其视为违法建筑。198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被拆迁部门认定为“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其次,由于2008年通过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建房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2008年以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和处罚决定,很难认定为“违法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居住用地应当经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因此,未办理审批手续,但有选址意见、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违法建设程序。缴纳相关费用并办妥手续后,不能随意认定为“违法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不少地方成立了相关招商局招商引资,并约定先在土地上建厂,再办理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问题,企业在办理手续时无法办理手续。这类工厂不应被任意认定为“违章建筑”。政府对招商引资的明确规定或红头文件,是对建设合法性的认定。如果今后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将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乡镇企业剩余土地使用权。如果在拍卖过程中没有相关的地上建筑物证明,则不应认为是私营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后的“违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照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继续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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