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一、起诉离婚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按照《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的规则,请求挂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挂号机关递交书面请求挂号离婚请求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请求离婚两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请求离婚两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两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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