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尽赡养义务为何却能继承养父房产?
时间:2023-08-04 14:04:16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柳强是柳某夫妻的养子,在柳强20岁时,因双方关系恶化,彼此不再联系,柳妻生前也多次表示要与柳强脱离关系。2008年柳夫去世后,柳妻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写明:现坐落在某区房产一套属我所有,在我去世后,该房产遗赠给我的侄子王某所有。不久,柳妻去世,王某将该房屋出售,得款80万元。

后来,柳强得知王某将其养父母的房产出售后,立即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其养父母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王某按市场房屋价格折价赔偿,并支付售房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止的房款利息。王某则答辩到,柳强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应消灭,他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仍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才应当被剥夺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的,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遗弃孩子老来能被赡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影响,具体而言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具体的规定如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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