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引资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准予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盐城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家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在盐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对符合投引资落户条件,在投资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③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③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住房证明。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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