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证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信用证诈骗罪罪与非罪的区分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符合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
1.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信用证诈骗罪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特殊诈骗罪之一种。信用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情况。依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当行为人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时,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即刑法第195条,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2.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行为人如果是出于诈骗目的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人如果不是出于诈骗目的(比如为出卖盈利等)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也可以是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
(三)信用证诈骗罪特殊形态的区分
1.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完毕了刑法第195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反之,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则构成本罪的未遂。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但其行为停止在“正在伪造、变造”阶段或“伪造、变造完毕”阶段,应如何定罪?笔者认为,应定信用证诈骗罪而不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因为这里的伪造、变造行为与诈骗行为是密切相关的,行为人是出于诈骗目的的伪造、变造,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停止在上述两个阶段,故应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预备或未遂形态。
2.信用证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情形。(1)盗窃信用证又使用的。盗窃信用证,因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行为人仅取得了信用证所表明的财产权利;使用盗窃的信用证,表明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该信用证所代表的财产。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以使用信用证为目的而实施盗窃信用证的行为。在这里,盗窃信用证是一种手段行为,使用信用证是一种目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二是盗窃信用证后才使用信用证的行为。这里应构成盗窃罪未遂和信用证诈骗罪。(2)自己伪造、变造信用证后又使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信用证,也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与信用卡诈骗是不同的,但其实都是利用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想要通过这样的行为,达到自己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自然人可以构成,而单位也是可以构成的。不过在处罚上面,对单位一般是实行两罚制,同时对单位和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作出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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