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不构成强奸罪。强奸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给予加重刑罚,不另外定罪判刑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一、哪些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
所谓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此处应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是拐卖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即使妇女愿意被拐卖,也不影响拐卖者构成本罪。
另外,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通过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不构成本罪。
二、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如何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也就是结合犯。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以拐卖妇女罪处罚,奸淫行为是加重处罚的条件,不再单独定一个强奸罪。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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