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信
我辖区居民曾用名——性别——
出生年月——原公民身份证号——
经核查为重、错证号,现已纠正为——
以现姓名、身份证号为准,两者确系同一人。
请贵单位给予办理更正手续,特此证明。
———_派出所(盖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
交通门诊误工证明应该怎么写
某某是本单位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向本单位请假,未出勤。某某每月工资为元,因其系请事假,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格式内容仅供参考,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应带附带提供该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2、误工费不是收入,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如果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应当提交纳税证明。
《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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