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如果提出自己的产品生产于该专利申请日前,即提出该专利无创造性,则有义务提供合法、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在其产品部分图纸记载的制图日期晚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该专利申请日前请求人生产的产品的具体结构,整体上不能认为该证据材料是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形成的,因此不能被采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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