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分为两种,向前追溯和向后追溯。
追溯期也是责任险的特有概念。鉴于保险人出具的产品责任险保单是负责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意味着保险人可能承担承保之前的产品质量风险,故保单中一般都以追溯期来限定保险人的贡任。保险人只予负责在保险期间或规定追溯期内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而在保险期内提起的索赔。但追溯期只适用于续保保单,且追溯期不应早于首次投保日期。
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单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体现在按照期内索赔式投保的产品责任险中,简单说:就是对起保之前生产的产品,在保险期间出险了,保险公司也要赔付!
产品责任险附加条款汇编:
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这种方式下只要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另一种是以索赔提出为基础,这种方式下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概念是理论上的,现实承保中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对在事故发生制下提出索赔的时间和对在索赔提出制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均有限制。
我国目前产品责任险的基本条款采用的是事故发生制,在赔偿处理部分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要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方式,保险人则规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且追溯期一般规定不超过5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时,不给追溯期。现实承保中,采用此条款,被保险人通常可有一定宽限期,即便保单到期或注销,只要被保险人在条款中规定的发现期中提出索赔,这个索赔仍旧有效。
全文6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