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二、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
1.犯罪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
3.认罪程度;
4.悔罪表现等情况。
三、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律师提示】
①当庭自愿认罪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②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不适用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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