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相关的法律知识
时间:2023-05-07 09:51:49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属专利是两项专利之间的技术从属关系。后一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前一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我国法律对从属专利没有明确规定和正式定义。然而,法律中有相关的解释。本文回答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技术从属关系,后一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前一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

所谓从属专利强制许可,是指一项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前一专利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以前的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实施取决于以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对以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对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两项专利,前一专利的实施取决于后一专利的实施。(2)前一专利和后一专利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P>(3)与在先专利相比,后者具有重大的技术进步和重大的经济意义,即具有突出的技术贡献和重大的经济意义。当存在从属专利时,往往会出现两个专利权人都想获得另一方的专利实施权的情况:一方面,虽然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获得了专利权,但由于该技术属于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未经在先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该专利;另一方面,由于后期专利在技术上比早期专利更先进,早期专利权人也希望实施更先进的技术

一般来说,上述矛盾往往可以通过“交叉许可”来解决。然而,在实践中,前一专利权人可能出于竞争等原因不愿意由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这阻碍了后一专利保护的技术的实施。因此,在本案中授予强制许可

因为在根据上述规定授予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况下,考虑到在先专利权人的利益,在先专利权人通常希望实施后专利的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可以根据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授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附件:有关法律第50条

如果一项具有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前一专利相比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具有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实施取决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实施以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给予强制许可。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原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明确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且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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