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继颁布实施,根据分段监管的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并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在实践中,由于食品流通领域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一直困扰着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人员的监管。现结合工作实际,对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做个浅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的产品质量全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三、由于食用农产品不同于预报包装食品,无法实施标签、包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也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的规定,农业部门的职责为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尽管农产品不同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是很显然,后者包含在前者之内。到底那些属于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对农产品的范围的界定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还是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工商部门部分监管职能,因此,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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