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什么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
二、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罪与非罪
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经脱离了监管人或押解人监管的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司法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与否,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
如果是在监狱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虽已逃出监房,但在监狱的看管范围内被抓获的,属于未遂;或者虽已逃出狱外,但被及时发觉,当场抓获的,亦属未遂。如果巳逃离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应属既遂。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监管或押解罪犯的职务之便,非法将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则是利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的合法权力,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诉的决它或者无罪判决、裁定,包庇罪犯。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对罪犯负有监管、押解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有立案、侦查、预审、起诉或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比较清楚。如果您还有具体的问题或者进一步的要求,比如对于本罪中司法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以及行为人直接故意主观方面把握不准,不妨找刑事辩护律师商量一下,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法学知识,一定能助您早日走出困境和迷茫。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