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判刑是否存在过重现象?
时间:2023-07-04 08:30:40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伪证罪的判刑如下: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只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如果被确定构成伪证罪,则按照规定处罚。

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论

部分学者主张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一方面社会上确实存在某些律师不择手段帮助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目前律师行业还没有很好的自律性,因此用立法进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该罪名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非良性运作导致的后果不能简单归责于罪名的设立。

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律师伪证罪应当废除,观点集中于罪名存在立法技术缺陷,罪状表述模糊,可操作性差,以及以律师为主体设立此罪,涉嫌对律师的职业歧视,实践中容易被用于职业报复,对律师正当辩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律师伪证罪的存废是一个价值取舍的问题,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从立意之初就存在两大阵营的极大争议。实践中律师伪证罪遭遇滥用等问题并非源于罪名本身,而是由其独特的社会背景所致。抗辩式的庭审方式本意是通过诉讼各方的对抗辩论来查明事实真相,从而正确定罪量刑;庭审中的对抗因素、立立场以及侦控机关内部对案件质量的考核指标无疑加剧了双方的敌对情绪。加之有罪推定思想的根深蒂固,一旦出现证人翻供、律师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等情形,便极易将矛头指向律师。

另外,我国律师业发展时间较短,职业规范尚不健全,确有不少律师的执业行为徘徊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诸多原因交织,难免出现侦控机关对律师的追诉行为。因此,对于律师伪证罪的探讨,纠结于保留与废除无益于改变现实困境,应跳出侦控机关和律师两大阵营的利益局限,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价值评判和引导功能,让各方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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