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一、交通意外险包括哪些
交通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广义的意外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金;意外医疗险则是为因意外事故需要救护的被保险人支付相应金额的医疗费用。搭乘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就是意外险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保障时间仅限于几小时的航程,一旦飞机抵达目的地,保障也随之结束。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二、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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