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经营计划;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计划;
4、债权赔偿计划;
5、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组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组的计划。
下列债权人参加讨论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按照下列债权分类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设立小额债权组,表决重组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重组后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处理债务:
1、债务转移。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就是债权转让;
2、债务抵销。如果双方的债务不对等,还没有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要清偿;
3、减免债务。减免债务这种债务重组方式通常是企业资不抵债时常用的方法。
破产重组是企业得以新生,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的期望。作为债务人,可以避免破产清算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对债权人来说,也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不缩水,因为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在清偿中顺位比较低,很难保证获得清偿。
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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