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国家工作职员,仍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本钱罪。
单位也可构本钱罪。
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题目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
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发林木罪犯罪对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
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分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入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划定的地点,数目,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上文的先容,我们知道滥发林木罪的主体主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然单位也是可以构本钱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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