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包括两类:一是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二是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部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也属于非诉执行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律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赋予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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