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由法官判定。
一、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有: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总之,微信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明确列举,但是仍然可以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要让微信聊天记录这些电子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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