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又现天价鱼,如此多的天价菜消费者怎么维权
时间:2023-06-14 09:34:08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顾客:还没说要鱼就被店员摔死

“餐馆的人推荐我们吃鱼缸里的一种鱼,说味道很好吃一定要尝尝,在我们还没确定要,也不知道价格的时候,他就把鱼捞了出来直接当着我的面摔死了。”顾客说,在挑鱼之前,餐馆的人并没有出示价格单,一直到鱼被摔死后,他们才说价格是1500元一斤,那条鱼总共是3斤3两,总价要5000元。

老板:娃娃鱼很贵事先说了价格

“他们点的是一条娃娃鱼,把鱼杀了之后他们就嫌贵了。”老板说,娃娃鱼的价格本来就贵,而且各个季节价格还是不一样的。餐馆老板坚持称,在顾客点鱼之后,他已经告知价格,并让对方签了字,但要求老板出示顾客签字的单子时,老板却又称因为顾客不吃不付钱,他已经把单子毁掉了。

物价部门:双方商定好价格就合理

市场不超过300元一斤的娃娃鱼,在餐馆卖到1500元一斤合理吗?当地物价局负责人说,餐馆销售鱼类菜品价格是由市场来定的,只要买卖双方事先商定好,不管价格多高都是合理的。“只要有人买,怎么定价格是餐馆的事,但所定的价格必须要明码标价地公示出来,让顾客在消费前做到心里有数。”

官方回应:涉事餐馆已被查封

桂林市委宣传部21日凌晨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已对涉事餐馆进行查封,正在进一步调查。当地已组织物价、工商、食药监、公安、林业、畜牧水产等相关部门以及所属辖区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这起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一旦查明涉事餐馆存在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物价部门将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法律解读】

经营者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或者标注的价格经查远超正常的市场价,也可被视作非明码标价,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服务“缩水”,游客有权索赔。依照我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否则应当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利知晓价格和服务内容,并且可以选择拒绝参加。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免费旅游券,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清楚旅游券的具体内容,如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己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商家或者旅行社签订合同,做到有据可查。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者购物或交钱作为补偿,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惩处。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天价菜单”的频频出现,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缺失诚信,或者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强制交易。

对此,一方面,经营者必须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事先询问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信息,一旦遭遇“天价菜单”,及时保存相关证据。

法律顾问表示,经营者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或者标注的价格经查远超正常的市场价,也可被视作非明码标价,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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