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损失如何判定
时间:2023-05-25 09:44:30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租赁损失如何判定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实际价值的减损。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给您造成损失的3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般都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情况下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管辖。故大家在遇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发生房屋租赁期间有造成房屋损失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不能确定的赔偿额不超过给造成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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